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壹覽表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壹覽表詳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應當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要求退出工作崗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其傷殘津貼高於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按傷殘津貼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繼續享受工傷保險醫療待遇。壹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基金將繼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職工個人養老金賬戶中的金額將按規定的計算標準按月沖抵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死亡時個人養老金賬戶有余額的,余額由其近親屬依法繼承。壹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分別按規定比例壹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時,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關待遇;工傷職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保留工傷醫療保險待遇。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按照以下標準計算支付:五級傷殘30個月、六級傷殘25個月、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7個月、九級傷殘4個月、十級傷殘2個月。但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職工每增加壹年減少20%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