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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賠償的依據是什麽?

退壹賠十的法律依據是:退壹賠十是指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損害賠償。消費者除要求退還食品價款外,有權要求經營者或者生產者支付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增加賠償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