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保第二報銷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起點在65438+萬元到3000元之間,具體起點由各地政府確定。職工大病醫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點以下,個人自付10~20%,其余由單位承擔;起付點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保基金、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實行分段計算、累計支付;起點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大病醫保基金撥付不低於75%,個人自付10 ~ 20%,其余由用人單位承擔;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大病醫療保險基金至少撥付80%,個人自付8~10%,其余由用人單位承擔;超過1萬元的部分,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撥付不低於85%,個人自付2~5%,其余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下列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