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刑法中認知因素與意誌因素關系的解決方案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後果而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在認識行為人的過程中,犯罪故意由兩大因素構成:壹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意誌因素,即希望或讓這種結果發生。認知因素和意誌因素密切相關,相互依存,不可分割。關鍵詞:犯罪故意;認知因素;意誌因素正文:在認識行為人的過程中,犯罪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壹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二是意誌因素,即希望或讓這種結果發生。認知因素和意誌因素密切相關,相互依存,不可分割。認識因素的含義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是對犯罪故意中認識因素含義的解釋。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壹種主觀心理狀態。犯罪故意以認知因素為基礎,在認知因素基礎上形成的意誌因素是決定行為實施和方向的內在心理動機。即犯罪故意的認知因素包括“明知”和“見面”。明知的內容包括法律規定的構成某種故意犯罪所不可或缺的危害事實,即構成犯罪的客觀事實。所謂“會”包括兩種情形,壹種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產生某種危害結果,另壹種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危害結果。不知道這個能不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