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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案件可以用風險來表示嗎?

工傷不允許風險代理。法律明確規定,在辦理涉財產民事案件中,如果委托人要求進行風險代理,律師可以進行風險代理。對於請求工傷賠償的人員,風險代理無法實施。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條件在執業活動中謀取當事人的爭議權益。風險代理費按照當事人通過代理人的代理活動最終實現的標的金額收取,該金額來自其他當事人。收取過高的風險代理費實際上是壹種“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條件謀取當事人爭議權益”的行為。

實施風險代理應遵循的原則是:

1.必須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即律師事務所收取代理費用應首先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導價,在得知政府指導價後,律師事務所方可實施風險代理收費,並由委托人選擇和決定是否實施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不能為了獲得高額回報而對客戶隱瞞壹些事情;

2、實施風險代理收費不得超過壹定金額,即最高收費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金額的30%,而超出標準收取風險代理費用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上述條款第項明確規定工傷賠償爭議不適用風險代理費。工傷保險待遇之所以不能用風險來代表,是因為工傷事故的復雜性,當事人必須進行相關程序的檢查和審查,這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