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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動產抵押於何時設立?

法律分析:《動產抵押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我國動產抵押模式采取書面設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書面合同設立,但未經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浮動抵押應當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並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浮動抵押的特征。

與動產抵押相比,動產浮動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①受試者的特異性。抵押人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不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不能設立此類抵押。

②擔保財產的集合。浮動動產抵押是壹物壹權原則的例外,其抵押財產是經營者所有的集體動產,包括經營者已經擁有或即將擁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③抵押物的不確定性。(壹)動產浮動抵押設立之初,抵押財產不特定,包括“現有”和“擬擁有”的財產;b)抵押財產是可變的,即抵押財產的範圍和價值在不斷變化(買賣);c)《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1條規定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沒有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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