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合同解除的規定
1.《民法典》對合同解除程序有哪些規定?
事後當事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只要當事人協商壹致,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就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當約定的條件出現或者法定條件成就時,債權人選擇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以機動車船和不動產為基礎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在合同解除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民法
第562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