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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法

立法是指特定國家機關按照壹定程序制定或批準反映統治階級意誌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準則的活動。

立法機構是現代社會中負責制定法律的機構。它通常由當地居民按其人口比例組成。它通常被稱為國會或議會,但有些人使用不同的名稱。除了制定法律之外,立法機構通常負責審查和批準政府(行政部門)的公共支出要求,監督政府的運作,並同意任命司法部長。在議會制中,行政部門也由立法部門產生並對立法部門負責。在總統制下,行政長官不是由立法機構選舉產生的,而是單獨選舉產生的。但無論哪種制度,由於立法機關擁有公共財政的權力,它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議會可以分為兩院制或壹院制。兩院制通常有兩個來源:英國或美國。英國風格起源於英國議會成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因此設立了由貴族組成的上院和由平民組成的下院,以相互制衡。美國風格源於合並到美國的各州都有自己的起源和文化。為了防止人口多的州侵犯人口少的州的利益,成立了參議院,每個州無論人口多少,都要派出兩名眾議員,以其人口比例來平衡眾議院。壹院制的優點是簡單,而且主要在人口較少的國家實施。

其實壹句話,所謂議會立法,就是立法職能原則上屬於議會。

然而,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等行政首腦有權對議會的立法活動施加巨大影響,甚至直接參與立法權的行使。例如,總統有權批準或頒布法律,要求將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決,要求議會重新審議法律,甚至否決議會立法或解散議會。總統在立法制衡體系中的作用遠遠大於其他立法體系。他們在立法方面的權力來自憲法或憲政制度,不屬於議會的立法權。在許多具有制衡立法制度的國家,司法機構也發揮著對立法的制衡作用。這些國家的憲法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權通過審判宣布議會立法或法律條款違憲並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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