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後,房東把房子賣了,但不影響租房合同的履行。是違約嗎?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租賃期間,因贈與、析產、繼承、買賣等原因導致房屋轉移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在租賃期間,私有房屋的產權因買賣、贈與、繼承發生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
2.房東的行為是否違約,要看妳當初簽的租賃協議裏有沒有相關約定。有就是違約,沒有就不算違約。
3.關於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有如下規定:
《民法通則》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對方所受的損失。
《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經濟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答》1987年7月21法(經)發[1987]20號規定:“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壹般不得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價款。對於超出的部分,
所以,妳們壹方違約,要看造成的實際損失。認為過高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降低。
4.如果原房東在賣房時沒有征求妳的意見,忽略了同等條件下妳的優先購買權,妳可以主張他的賣房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售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本規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