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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刑事責任嗎?

判緩刑算刑事責任。緩刑也是壹種刑事處罰。緩刑,全稱緩刑,也叫緩期處刑。是指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被定罪,暫不執行。緩刑是特定偵查機關在壹定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

緩刑是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突出、沒有再犯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條件的,法院可以宣告緩刑。追究刑事責任是指通過刑事訴訟作出有罪判決,其結果包括罪行輕微的免除刑事處罰,以及緩刑。所以緩刑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刑罰。

壹般法院會決定壹個試用期。只要試用期過了,罪犯沒有違法緩刑的相關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緩刑的對象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被告人。對於上述被告人,符合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沒有犯罪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個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