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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教育委員會和董事會的區別是什麽?

第壹,學校性質不同。

理事會是非營利性私立學校的執行決策機構;董事會是營利性私立學校的執行決策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二,收入分配不同。

理事會不享受學校收入分配;董事會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登記機關不同。

理事會應當向當地民政部門登記;董事會應當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批準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向同級民政部門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區的市(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註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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