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種亂養的依據是什麽法律?
養殖場本來是不需要取得建設規劃許可的,沒有規劃許可手續的養殖場不屬於違法建設!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保護性農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10號)第壹條、第二條相關規定:
(壹)生產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業作物栽培中玻璃或PC板鋼架結構溫室用地;
2.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含場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綠色隔離帶用地等生產設施;
3.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取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
4.養殖和育苗場所、簡易生產和哺乳室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必須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辦公和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儲用地:指儲存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具、農產品分揀包裝及其他必要場所的用地;
3 .硬化旱田、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鄉村道路”要求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原則對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作出進壹步規定。
二、區分土地用途實行分類管理。
(1)明確保護性農業用地的管理模式。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
從前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在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包括田間通道)、畜禽有機質處置等生產設施、綠色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配套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辦公和生活設施如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工具、農產品分揀包裝、硬化旱田、 而符合“鄉村道路”要求的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設施農用地,均按農用地管理,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範疇,與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有質的區別,只有後者屬於《城鄉規劃法》的調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