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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

2.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中提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定義務。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並在不能證明時承擔敗訴責任。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法院認為自訴人申訴的證據不足時,可以要求補充。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有權駁回自訴。被告提出反訴的,由反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在當事人出示證據的基礎上,法院應主動調查法院內外的爭議事實,只有在事實調查清楚後才能處理,而不能被動依賴雙方出示的證據。

法律不允許嫌疑人、被告人收集證據以防止串供、銷毀偽造證據和幹擾證人證言,因此嫌疑人、被告人不應承擔定罪的舉證責任。但是,被告可以提出關於量刑的證據,如果他對量刑有要求,他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九十壹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

(1)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