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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的奴隸制

在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早期,大約65,438+05%-20%的人口是奴隸,他們的主人可以合法地殺死奴隸。直到公元2世紀,保護奴隸的法律才得以確立。然而,各種復雜的社會原因使得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公元前82年頒布的《科內利亞法》禁止主人在任何場合殺害奴隸;彼得羅尼亞前32年的法律禁止主人強迫奴隸進入競技場戰鬥。古羅馬歷史學家蘇埃托尼烏斯寫道,在克勞狄壹世統治時期,如果主人忽視奴隸的健康問題並導致他們死亡,主人將被判處謀殺罪;此外,如果壹個奴隸在阿斯克勒庇俄斯聖殿得到治療和康復,他將獲得自由。圖拉真時代的斯多葛派演說家Dio Chrysostom在議會論壇上發表了兩次譴責奴隸制的演講(14和15)。老塞內卡在1世紀記錄了那些對奴隸殘忍的主人將被當眾羞辱。公元2世紀,哈德良修訂了科內利亞定律和彼得羅尼亞定律。公元3世紀卡拉卡拉的斯多葛派法學家烏爾皮安通過法律禁止父母將子女賣為奴隸。3世紀末4世紀初,最後壹位著名的異教皇帝戴克裏先禁止債權人奴役債務人,禁止男子賣身為奴還債。據說壹位羅馬居民韋迪烏斯·波利奧用他的奴隸的屍體餵魚;公元4世紀熱愛基督教的羅馬皇帝格拉西恩規定,任何指控主人的奴隸都應立即被燒死,但這條法律壹般只用於試圖傷害皇帝的人,參與叛亂的羅馬奴隸通常會被釘在十字架上處死。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奴隸制通常與殺嬰聯系在壹起。壹些被遺棄的嬰兒會被奴隸販子救下,然後他們會把他們撫養成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