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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什麽原則,被任命和雇用的海外人員如果因工作需要了解我國國家秘密,應報有關部門批準。

因工作需要受聘並知悉我國國家秘密的境外人員,應按照壹案壹批的原則報有關部門批準。

外籍人員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保密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1.任用、聘用境外人員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不得讓境外人員接觸國家秘密;

2.任命或者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壹案壹批”的原則,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經批準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境外人員,其聘任和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明確要求其承擔保密義務。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需要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理由、承擔的保密義務、違約責任、協議的法律效力等。

4.機關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境外人員履行保密協議的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壹旦發現違反保密協議或威脅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隱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外活動保密管理原則:

1,國家利益優先原則;

2.預防原則;

3.內緊外松的原則;

4.內外有別原則;

5.應用國際慣例的原則;

6.適度釋放原則;

7、協調原則。

人員管理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1,加強員工管理。嚴格派駐人員保密審查,加強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識技能培訓,加大日常保密行為監督檢查力度,堅持崗位交流和定期輪崗制度,確保人員可信、可靠、可用;

2.加強從業人員保密管理。涉及敏感事項的駐外機構原則上不得聘用本地和外籍人員,確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嚴格審批。駐外機構在聘用本地和外籍人員時,應嚴格限制員工在工作中可以接觸的設施、設備、物品和出入區域,並采取嚴格措施防止其接觸國家秘密和敏感事項。確因工作需要聯系的,應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綜上所述,機關單位任命、聘用的境外管理、科研人員確需接觸、知悉我國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壹事壹批的原則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法律依據:

《向外國提供國家秘密和境外人員知悉國家秘密的保密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被任命或者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壹事壹批”的原則報經有關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