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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良好生產規範”:

第十九條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經基本藥學專業知識培訓,熟悉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

第二十條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經驗,並具備正確判斷和確保質量管理實施的能力。

第壹百二十五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和指導合理用藥。

第二十三條從事質量管理和驗收的人員應當在崗,不得在其他業務崗位兼職。

第二十四條從事采購的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銷售、倉儲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擴展數據:

根據“良好生產規範”:

第壹百二十七條。企業各崗位員工應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和藥學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以滿足本規範的要求。

第壹百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按照培訓管理制度開展培訓,使相關人員能夠正確理解和履行職責。培訓工作應有記錄並建立檔案。

第壹百二十九條企業應當為銷售特殊管理藥品、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和冷藏藥品的人員提供接受相應培訓的條件,使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第壹百三十條企業工作人員在營業場所應當穿著幹凈衛生的工作服。

第壹百三十壹條企業應當對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年度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接觸藥品。

第壹百三十二條藥品儲存、陳列等區域不得存放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物品和個人用品,工作區域不得有影響藥品質量安全的行為。

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