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分期付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分期付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實施前,《合同法》第167條規定了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法》第167條的出發點是在壹般規定的基礎上通過特別規定進壹步加強對買受人的保護。但在條件方面,容易讓人誤解為其降低了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條件,允許出賣人在不發生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買受人“未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且不履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提醒義務,等待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提醒義務,且僅在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達到總價款五分之壹的情況下。 催告程序的缺失使得分期付款買賣中的買受人比普通買賣中的買受人處於更加不利的法律地位。

與《合同法》第167條相比,《民法典》第634條的規定增加了出賣人要求提前還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除買受人未支付總價款的五分之壹外,還需督促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到期價款。此時,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如果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主張解除合同,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買方延遲付款;

(2)延遲付款金額達到總價的1/5;

(3)賣方已向買方作出付款提醒;

(4)買方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

這使得出賣人行使全款請求權和合同解除權的條件更加嚴格,有利於維持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繼續履行,有助於買受人避免僅因壹時付款困難而喪失全部合同利益,進壹步彰顯了對買受人的保護。

妳每月壹次分期付款嗎?

1.分期付款每月支付壹次,通常為30天。分期付款是壹種交易方式,簡單地說就是在信用卡分期付款、貸款分期付款、抵押貸款分期付款等交易中,並非所有費用都壹次性付清。

2.而是約定在壹定時間內分多次支付這筆錢並支付壹定的分期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六百三十四章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全部價款五分之壹的到期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