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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伐木規定的詳細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要求采伐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砍伐房前屋後的自留地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發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時,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核發采伐許可證。

以上各款規定適用於以生產竹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采伐。

2.用地單位需要采伐經批準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因森林滅火、防汛搶險等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救援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應急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采伐林木情況。

第三十二條除森林法有明確規定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發放:

(壹)縣城屬國有林場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不需要砍伐自留地和房屋,但在承包土地上砍伐樹木需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