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重點單位有哪些?
法律解析:公眾聚集場所、醫院、養老院、學校、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郵政、通信樞紐、公共圖書館、展覽館、科研單位等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法律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下列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壹)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簡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站、碼頭和民用機場;
(六)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企業;
(八)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壹)其他可能發生火災、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鐵、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城市重要交通隧道,糧、棉、木、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堆場,國家和省重點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