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期限是多長?
法律分析:要約的生效時間包括要約的期限,即要約在多長時間內可以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條款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合理期限只能根據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而言,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要約的期限,則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口頭要約沒有承諾期限,只有當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時,它才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不立即作出承諾,要約將失去效力。
(2)要約人在要約中載明期限的,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要約有效(例如要約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者要約的答復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要約中沒有約定期限的,應當確定壹個合理的期限作為要約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個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承諾的必要時間和通知到達要約人的必要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對方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則相對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數據電文將在其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