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公共財產的規定
關於管理和使用公共財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違反規定借用公款或者公共財物或者將公款或者公共財物借給他人的;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旅遊或變相公款旅遊;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並獲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公共財產包括以下內容: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管理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使用或運輸中的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財產;社會捐贈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破壞公共財產的規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執政黨的黨風關系到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把握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證;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禁止違反公共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規定,為私人利益服務,將公共利益變成私人利益。不允許下列行為:
1、違規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2.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或者以象征性支付金錢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產;
3.挪用或借用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其他財政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