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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作為對被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不得作為被投資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出資人,這意味著我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被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者。”該條是《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的具體規定。

所謂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投資主體,以公司法人財產作為對另壹企業的出資,從而使公司成為另壹企業成員的行為。

再投資必然涉及再投資公司的權利,尤其是債權人的利益。如果不受法律限制,可能會損害公司尤其是債權人的權益。因此,公司再投資時,壹定不能成為被投資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出資人,即公司對其他企業的投資必須以有限責任和不連帶為原則。

延伸信息我國《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有其具體的適用範圍:

第壹,根據屬地原則,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設立的公司;

其次,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沒有規定其他公司的組織形式,實踐中不允許成立。

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全體股東依照公司法設立,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點: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有壹定限制,必須少於50人;

2)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設立程序簡單,組織靈活。

成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捐助;知識產權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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