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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權可以免除死刑嗎?

外交豁免權不能免除死刑。

外交豁免的主要內容是:

1,人身、處所、住所和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

2、使用密碼通訊並能發送外交信使;

3.主辦國使用其國旗和國徽;

4.管轄豁免;

5、免除關稅和其他稅收,免除所有服務。

外交豁免不是死刑的絕對豁免,享有絕對豁免的是:

1.免於刑事判決可以在所在國免於刑事起訴,沒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2、行政和民事豁免權,免於強制執行和處罰,以及在東道國納稅的義務。

外交豁免的範圍是:刑事管轄豁免、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

具體情況包括:

1.外交代表不可侵犯,他們不受逮捕或拘留。東道國司法機關不會對外交代表進行訴訟、審判或執行制裁;

2、通信自由,外交郵袋不開不扣;

3.使館館舍免交各種稅,使館公務用品免交關稅。

綜上所述,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

領事官員和領事行政和技術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轄豁免。領事官員執行職務以外的行為的管轄豁免,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協定或者對等原則辦理。

領事官員和領事行政技術人員享有的管轄豁免不適用於下列民事訴訟:

(1)涉及未明確作為派遣國代表締結的合同的訴訟;

(二)涉及中國境內私人不動產的訴訟,但派遣國代表所有供領館使用的不動產除外;

(三)私人繼承訴訟;

(四)因車輛、船舶、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造成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