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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了什麽?

法律分析:

新刑事訴訟法中釋放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內容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互相訊問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當發現不應當逮捕時,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

第九十八條規定: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九十九條規定: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準逮捕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時,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

第九十八條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