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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招標可以做什麽?

法律主體性: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責令招標人限期改正,或者重新招標、重新評標,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可以暫停註入項目資金:(壹)未履行招標方案審批程序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三)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未規定評標標準、方法和細則,或者向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提供與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不壹致的評標標準、方法和細則的;(四)邀請不合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五)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審查投標人資格或者限制投標人數;(六)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或者貨物招標未實行最高限價的;(七)應當重新招標,未重新招標的;(八)資格預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按本條第壹款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重新招標或者重新確定中標人給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招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已經部分履行,重新招標或者重新確定中標人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較大損害的,可以不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或者重新確定中標人,並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罰款上限處罰。

法律客觀性: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其他關系社會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