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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

法律分析:1。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和公民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特約法律顧問;

2.接受外國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特約法律顧問;

3.受當事人委托,代理辦理金融、保險、財產轉讓、租賃、抵押、工商登記、商標註冊、納稅、專利申請、股權轉讓等與經濟技術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4.接受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訴訟和仲裁活動;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7.解答經濟、民事、行政、刑事和涉外案件的法律咨詢;

8.接受委托,為相關業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9.代寫投訴和仲裁申請;起草合同、協議和其他法律文件;負責律師聲明;

10.辦理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許可項目經營期限有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經營期限進行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個或多個經營類別,並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