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郵寄立案的規定
法律解析:當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應當登記回執,審查材料並指導立案。當事人郵寄的備案材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的形式和內容。郵寄備案材料中的證據材料不需要原件,但必須提供當事人的具體聯系電話和送達地址。當事人向法院發送立案材料的,自自信文書發出之日起,視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信件的寄出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法院實際收到的日期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期證據的除外。由郵政公司以外的快遞公司提交的,以快遞公司收寄日期為準;收寄日期不明確的,以法院實際收到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收寄日期證據的除外。
法律依據:根據《北京法院郵寄立案案件辦理辦法(試行)》第壹條規定:當事人向法院郵寄提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應當簽收登記、審查材料並指導立案。
根據《北京法院郵寄立案辦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郵寄的立案材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要求的形式和內容。郵寄備案材料中的證據材料不需要原件,但必須提供當事人的具體聯系電話和送達地址。
根據《北京法院郵寄立案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將立案材料郵寄給法院的,自郵寄之日起,視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信件的寄出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法院實際收到的日期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期證據的除外。由郵政公司以外的快遞公司提交的,以快遞公司收寄日期為準;收寄日期不明確的,以法院實際收到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收寄日期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