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國家秘密制度
法律解析: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機關、單位的範圍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限定。聯系範圍內的機關單位由其主管領導限定。工作需要時間時,上級機關和單位可以變更下級機關和單位限定的國家秘密的接觸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發送、接收、傳輸、使用、復制、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抄;發送、接收、傳輸和執行時,應指定專人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和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九條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貨物和服務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的,或者任命、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壹條會議和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組織者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並提出具體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