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法律為什麽要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統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保護生命健康權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許多法律部門的共同任務。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衛權和索賠權。正當防衛權是指公民在生命或健康受到危害或面臨迫在眉睫的危險時,有權依法采取相應的自衛措施,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請求權是指當公民的生命或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公民或其親屬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並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三大類。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自身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利,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保障權。當他人非法侵犯自己的生命安全時,他們有權依法進行自衛並請求司法保護。所有導致死亡的非法行為都是對生命權的侵犯。生命對我們來說只有壹次,具有最高的價值。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壹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壹旦失去生命,任何權利對受害者來說都是毫無價值的。我們有權珍愛生命並維護其安全。
健康權意味著公民保持身體健康,即生理功能的正常運行。擁有良好精神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生命權和健康權。健康維護權有兩層含義。首先,保持健康的權利。二是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