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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簽署的離婚協議生效嗎?

在法院簽署的離婚協議不會生效。詳情如下:

1.如果只是簽字,離婚協議不會生效;

2.只要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簽署的,內容合法,雙方簽字後有效,但不會生效,只有在雙方登記離婚後才生效;

3.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需要的生效條件是雙方登記離婚。

離婚協議的內容如下:

1.識別雙方身份信息和基本信息;

2、內容體現雙方當事人真實離婚的意思表示;

3.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的約定、探視權的約定、夫妻財產確認和明確分割的約定、夫妻間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 * *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在法律層面應具有可操作性。許多當事人寫了詳細完整的離婚協議,但往往忽視了離婚協議生效後的法律可操作性,從而導致另壹方在不履行協議時無法進行法律幹預。這個時候,即使是技術高超的律師估計也很難挽回妳的損失,所以我們建議妳應該將妳的離婚協議交給專業律師為妳把脈,以免將來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