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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禁止在公共場所傳教嗎?

我國法律不允許在公共場所傳教。是《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中的規定,在《憲法》和各省區的規定中也是類似的。

第四章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

第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信教公民進行宗教活動的其他固定場所。

第十八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有關宗教團體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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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

第二十三條信教公民為滿足個人宗教生活的需要,可以在自己的家裏按照本宗教的教義、教規和習慣過宗教生活。

第二十四條進入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在該場所參加宗教活動,應當尊重該宗教的風俗習慣,遵守該場所的管理制度;不得幹擾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不允許不同信仰或宗教的爭論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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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活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處罰: (壹)擅自設立宗教院校或者舉辦宗教培訓班的;

(二)不具有宗教教職人員身份或者不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人員主持宗教活動;(三)未經市宗教團體同意並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備案,外國宗教教職人員來本市主持宗教活動或者本市宗教教職人員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動的;

(四)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

(五)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進行傳教活動,或者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宗教設施、宗教塑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