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和市場契約
法律分析: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中壹種較新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為公民參與國家行政提供了壹種新的方式。通過行政契約,普通公民可以以積極的方式直接參與行政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的實施,而不僅僅是肩負義務。行政合同的廣泛使用將減少行政機關單方面命令個人、通過協商提出要求和義務的行政安排,便於公民理解,並容易導致接受和認可,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差異而導致的對立,有助於化解矛盾和創建和諧社會。
營銷合同是指企業日常營銷的壹種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宣傳、招商、代理、銷售、渠道等壹系列合同)。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主要通過合同進行。企業的成敗與合同和合同管理密切相關。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以企業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審查、監督和控制等壹系列行為。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和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和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的和動態的。市場合同包括宣傳、招商、代理和銷售。渠道等其他營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此類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