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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捕撈許可證的條件

辦理捕撈許可證的條件如下:

1.漁船具有有效的船舶檢驗和船舶登記證書;

2.具有有效的漁業準入許可配額證明(如漁船報廢、損壞和損失證明或馬力指標/憑證保留證明、漁船批準書等)。);

3.漁船所有人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有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辦理捕撈許可證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填寫完整的捕撈許可證申請表(附件5)壹式兩份;

2.自然人申請的,提供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3、《漁船網具指標批準書》(海洋捕撈漁船)原件;

4、《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輪證》原件及復印件;

5.捕撈日誌(附件6)(大中型漁船再次申領捕撈許可證)。

6.如果申請購買海洋漁船,還必須提交賣方當地海洋與漁業局出具的原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和加蓋註銷印章的原捕撈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等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事項;

(二)直接涉及公眾利益的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有必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和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其中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立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