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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護的創新成果的基本特征如下

創新成果是指通過人類的努力和創造,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設計等領域取得的具有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成果。在保護創新的過程中,法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受到法律保護,創新成果必須具備以下基本特征。

第壹,新奇

創新成果必須具有新穎性,即必須在現有知識和技術的基礎上具有相對獨創性。這是創新受到法律保護的最基本條件。如果創新成果缺乏新穎性,那麽就不符合法律保護的要求。

第二,不明顯

創新的結果壹定是非顯而易見的,即壹定不是常規思維下普通人能輕易想到的結果。非顯而易見性可以通過比較、分析和實驗來證明。如果創新成果不明顯,那麽就不符合法律保護的要求。

第三,實用性

創新成果必須是實用的,即必須是能應用於實際生產、生活和服務的成果。如果創新不實用,就不能算創新,自然不能受法律保護。

第四,創造力

創新必須是創造性的,即必須是創造性思維和努力的結果。創造性是創新成果的關鍵特征之壹,也是創新成果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創新成果必須具備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實用性和創造性四個基本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在保護創新成果的過程中,我們需要通過專利、版權、商標等法律手段,為創新成果提供充分的保護,促進創新創造,促進經濟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