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標誌不能註冊為商標?
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壹直是商家用來吸引消費者、積累商譽的利器。但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商標缺乏顯著特征或與在先註冊或申請的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相沖突,則不能註冊為商標。
其中,《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該產品的通用名、圖和型號。
常用名稱、圖形、模型反映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自然屬性,但不能反映商品供應主體的相關信息。通常情況下,相關公眾不能僅通過通用名稱、圖形和模型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且他們缺乏商標的明顯特征。
(二)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這壹規定意味著,如果商標標記僅或主要描述或說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原料、功能和用途,則禁止將此類標記註冊為商標,因為相關公眾通常將其視為對商品或服務相應特征的描述,無法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此外,這類標識還經常被同行業的生產經營者用來描述其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它是業內知名的公共表達符號,不應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由壹家公司獨家使用。
(3)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壹般來說,過於簡單的數字、字母、裝飾圖案、廣告用語等。,由於標誌本身的特點,使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先天不足”。沒有其他因素,壹般不具備商標法意義上的顯著特征,不能註冊。
其他相關法律依據
詳見《商標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和第三十二條。
哪些標誌不能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