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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

首先,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壹:

壹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的預期目的。對方解除合同既是對違反租賃合同壹方的懲罰,也是盡量減少損失的補救措施,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如果壹方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履行合同,並且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不履行合同,由於壹方的原因導致生效的合同無法履行,造成壹方的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規定的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合同履行期間,合同按合同約定終止。這種情況的結果是壹方或雙方遭受損失。如果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其次,即使有經營困難的原因,承租人也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確實存在經營困難。既然難以經營,他為什麽要租別人繼續經營呢?他需要拿出證據來詳細解釋,這在現實中也很難認定。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擔保金、定金、合同款、訂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承租人不得無故要求出租人返還已支付的押金。除非雙方租賃關系終止且不存在不履行合同債務的情形,否則承租人可以要求其退還押金。

因此,您仍然可以扣除壹部分押金,具體金額需要您的考慮和協商。因為是違約行為,如果約定了違約責任,就可以按照違約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將是具體的損失,如貨物損壞或不合理聯系後幾個月無法快速找到人(合理點更好)。

當然,租金應該計算到其騰空房屋的具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