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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

法律分析:法律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不時對這些法律法規的修訂和補充。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設區的市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時,發現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法規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人口、地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設區的市的立法需要和立法能力,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行使設區的市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屬於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