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麽?妳不能開槍殺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緊急情況下,遇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之壹,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汽車、船舶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威脅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害公民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看守的物體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或者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襲擊或者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結夥搶劫或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鬥毆、鬧事等。,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其他方式無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壹)服刑人員和罪犯聚眾鬧事、暴動、殺人或者逃跑的;
(十二)搶劫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後拒捕或者逃竄的;
(14)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物、劇毒物品等危險物品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時,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無效的。
如果起訴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危害後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