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的主體包括
法律監督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
法律監督的主體可以概括為三類:
1.國家監察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種監督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國家具有法律效力,是壹個國家法律監督體系的核心。
2.社會監督是指社會組織包括政黨、社會團體、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這種監督不同於國家機關的監督。它不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沒有法律效力。但它有組織性和廣泛的代表性,因此是監督體系中的壹支重要力量。
3.公民監督:根據人民主權原則,每個公民都是政治權利的主體和國家的主人,因此每個人都可以成為監督的主體。這種監督是廣泛的、直接的、具體的,其作用不容忽視。它是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
法律監督簡介:
法律監督又稱司法監督或檢察監督。它是行政法律監督和合法性監督的壹個重要方面。《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職責是:
第壹種是壹般監督,即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是否遵守法律,他們負責監督。
二是部門監督,即負責監督公安部門偵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三是向發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案件管理制度、程序、人員等方面的完善和處理的司法建議。
法律監督規定:
1,法律監督是壹種特殊監督:
法律監督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壹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院的特殊職責。如果檢察機關對嚴重違法行為放棄監督,就是失職。
2、法律監督是壹種程序監督:
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壹定的程序規則,由於監督對象的不同,程序規則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有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的程序、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的程序、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的程序以及糾正違法行為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