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民法通則第58條

民法通則第5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解釋:第58條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本文研究的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該行為沒有法律效力的要件。因此,從行為開始時起,其確定的內容不會對雙方產生任何影響,但不會沒有法律後果,對此負責的壹方仍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七種情形:因主觀原因無效的包括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其中,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限制行為能力合同,在合同法中被視為效力待定合同。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定代表人認可,則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無效是因為違背真實意思,包括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合同法將基於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分為兩種情形:壹是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第二,它們都被視為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可撤銷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違反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以看似合法的行為達到非法目的;過去合同法(現統壹合同法)時代的許多合同違反了國家的指令性計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最後壹種情況逐漸失去了意義。對於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合同,由於合同法規定其為可撤銷合同,在合同領域,這些情形並非絕對無效的行為,而只是可以撤銷進而成為無效的行為,但在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他領域仍有適用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