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逼清明節交房。交房前要辦哪些手續?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條件及交付前的程序
壹、明確商品房交付條件是強制性的。我認為商品房交付條件應界定為強制性的,理由如下:第壹,將交付條件界定為強制性,可以直接明確開發商在交付過程中最基本的義務,有利於直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二,統壹並合理確定商品房法定交付條件的具體標準。目前,我國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條件很不壹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l、現房和預售房的法定交付標準不統壹。《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現行商品房銷售的基本法律條件,而《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沒有,只能在諸多相關法律法規中進行哈希處理,標準甚至低於現房。
2.商品房法定驗收標準不統壹。商品房驗收標準是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中最重要的環節,但現有法律法規從建設工程管理和房地產管理兩個方面規定了不同的標準,兩個標準的範圍和關系並不明確。因此,開發商和購房者往往各取所需,從而導致多次交付糾紛。為了促進房地產的健康發展,減少雙方糾紛的發生,有必要建立符合買賣雙方利益平衡的統壹交付標準。為減少標準差異,商品房交付標準應統壹規定為交付前綜合驗收。建設單位與開發商之間的建設工程質量驗收交接標準是壹種特殊的質量驗收標準,對開發商和建設單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個標準不能成為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商品房的綜合驗收標準。
商品房只有具備相應的配套設施後,才能正常使用。質量合格的房子不是馬上就能使用的房子。交付給購房者的房子除了質量合格外,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條件。為了減少兩個標準之間的差異,應該明確綜合驗收是壹個統壹的、明確的強制性標準。開發商只有達到這個標準,才能滿足商品房交付的最低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