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法院的集中管轄
根據規定,互聯網法院的管轄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侵犯人格權。主要表現為: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犯姓名權的;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權的;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侵犯名譽權的文章;4.非法入侵他人電腦,非法攔截他人傳輸信息,擅自泄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犯隱私。日益發達的網絡在壹定程度上譴責了社會的不文明、不道德現象。但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規範,如何判斷人肉搜索行為是否合法,如何判斷網絡侵權責任,首次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該條例後來明確了互聯網用戶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規定了處理原則,填補了互聯網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網上流傳壹個鄭州警方掃黃的帖子,裏面有很多現場查處色情場所的照片和視頻,甚至還有賣淫女的裸照。在網絡盛行的時代,如何保護公眾的合法權利,如何監督作為媒體的網絡,是眾所周知的。本案中,視頻和照片涉及隱私權,網民仍明知故犯地公開發布,而網站對此知情卻不采取任何措施。網民和網站應該對這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本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下列第壹審案件: (壹)因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發生的糾紛;(二)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的簽訂和履行在互聯網上完成;(三)在互聯網上完成簽訂和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四)首次在互聯網上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歸屬糾紛;(五)因侵犯在互聯網上在線發表或者傳播的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發生的糾紛;(6)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和合同糾紛;(七)因在互聯網上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而產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