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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本身就是壹種違法行為,即使挪用後及時還清,也只是壹種彌補過錯的行為。但是法律已經發生的事實並不會影響他挪用公款的認定,他仍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應當分三種不同情形予以認定:

(壹)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賺取利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且案發前已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用於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存入銀行的公款,用於籌集資金、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利息、收益等違法行為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違法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而不知道使用人正在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戶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