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報警立案標準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在其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第108條主要規定了單位和個人舉報犯罪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第109條規定。受理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有義務制作舉報記錄並為舉報人保密。第110條規定了有關機關對舉報的及時審查和告知義務,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舉報,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第1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向公安機關立案監督的義務。第112條規定,受害人有權在法定情形下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時,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