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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傳票什麽時候送達?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開庭傳票最遲在開庭前三天送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第壹百零七條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應當送達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這裏,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單位負責人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應當送達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這裏,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單位負責人收取。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受送達人可以邀請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自己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案由、被告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