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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應按照規定支付哪些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該保證金可以用於賠償旅遊者權益損害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受到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旅行社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旅行社最基本的義務是確保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旅行社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安全標準,在旅遊活動中有責任和義務保護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

2.旅行社有義務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向旅遊者提供相應的旅遊產品和服務,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必須價格和質量壹致;

3.因自身過失給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行社有賠償義務。除不可抗力或者法律特殊規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旅行社應當予以賠償;

4.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有義務尊重旅遊者的民族習慣。

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點應體現公益性。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壹條* *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旅遊者人身安全受到危險時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並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旅遊主管部門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註冊資本符合要求;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