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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規定了內部審計程序的全過程。同時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有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整改計劃和整改落實情況,並規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爭議解決機制。

構建了內部審計工作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管理平臺。

規定要推動建立完善審計項目智能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平臺,建設審計整改智能化綜合應用管理平臺。加強大數據分析和數據挖掘技術應用,運用數字化等技術提升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規範化水平,推動審計成果數字化轉化,拓寬* * *享受* *渠道,促進審計成果轉化。

加強內部審計整改和結果應用。

明確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對內部審查發現的問題要分類整改。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實施審計整改的第壹責任人。內部審計整改工作實行登記註銷機制,依法及時移送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推動建立長效機制。

明確了八項內部審計職責,賦予了內部審計決策知識、審計調查、審計建議等權利。內部審計可以對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評價和提出建議。

法律依據: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拒絕或者阻礙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信息;

(三)拒絕糾正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