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淩的定義是什麽?
校園欺淩的定義如下:
1,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或惡意通過肢體手段、語言、網絡等方式欺淩或侮辱另壹方當事人,造成另壹方當事人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事件;
2.校園欺淩大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淩分為單人暴力、少數人暴力和多人暴力;
3、實施環境區域大多是校園周邊或僻靜場所,甚至明目張膽地在校園公共區域實施霸淩,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
校園欺淩行為的類型如下:
1,用侮辱性昵稱稱呼受害人;指責被害人無用,侮辱被害人人格;
2.對受害者的反復人身攻擊。拳打腳踢、掌摑、磕碰絆倒、拉扯頭發;用管制刀具、棍棒等襲擊受害者。;
3、幹涉被害人的個人財物、課本、衣服等。、損害或通過它們嘲笑受害者;
4.霸淩者明顯強於受害者,當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時發生霸淩;
5.散布關於受害者的負面謠言和流言蜚語;
6.恐嚇或強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做的事情,並威脅受害者服從命令;
7、讓受害人陷入困境,或使受害人招致懲罰;
8、對受害人的外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庭或其他進行誹謗、嘲笑、貶損性評論;
9.黨派偏見:孤立、抵制或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勒索:勒索錢財或物品;
11.畫侮辱性的畫,寫侮辱性的話;
12,網絡欺淩,即在博客或論壇上發布帶有人身攻擊的評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告訴才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