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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實際情況,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將工程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

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應當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當事人,發包人僅在未支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從保護承包人利益、防止其在大量投資後獲得相應回報的角度出發。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的設立消除了他的顧慮。但是,在實踐中,由於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等情況時有發生。,標稱承包商與實際施工方不匹配,這導致了“實際施工方”的概念。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將工程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應當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