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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時,母親有權處置父親的遺產嗎?未來如何應對養老問題?

母親有權按照她的份額繼承父親的遺產。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擴展數據:

案例:剝奪老年配偶繼承權的遺囑無效。2008年5月,74歲的李與62歲的保姆姜再婚。當時,雙方簽署了壹份“協議”,規定蔣百年後不繼承李的婚前財產。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遺囑效力的要件。

對於尚未具備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或者殘疾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法定繼承人,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當為其預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這種必要的繼承份額被稱為“必要份額”,是保證繼承人生活需要的必要份額。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老年人按照遺囑處分財產時,應當依法為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這是我國法律對老年人權益的特殊保障,也是遺囑效力的必備要件。

因此,剝奪老年配偶繼承權的遺囑不合法,屬於無效遺囑。

在這種情況下,當兩位老人再婚時,他們簽署了壹份協議,姜不會繼承李的遺產。該協議的內容無效,因為它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本案應按合法繼承處理。